法律实务工作不是“标题党”,正当防卫认定需具体分析!

tutu 2019-8-26 2364

说实话,大部分人看到标题「男子持刀、90后女孩、被反杀」三个关键词,包括笔者在内,要是光看标题很容易认为是正当防卫。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众所周知,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很有技术含量,先抛开案件,我们首先看看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②时机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主观的正当化因素:具有防卫意识。

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⑤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当然,理论再多还要结合实际,世界上没有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一模一样的案件,任何案件都需要具体分析——

据报道,本案中,李某醉酒后通过拦车、辱骂、扭打等行为,先后三次与唐某及唐某父亲发生冲突,后李某受伤要求说法被他人带走后持刀返回唐某家门口,刀被他人夺走抛弃后,又与唐某发生冲突,后被唐某持刀反杀!

本案中,笔者认为,李某虽对唐某及唐某父进行辱骂、斗殴等不法侵害,以及后持刀砸门,并未对唐某及唐某父造成现实紧迫性伤害,李某最后一次持刀砸门挑衅是也并未将门砸开对唐某及家人造成紧迫性危险。

李某持刀后被旁人将刀收回抛弃,而且李某处于醉酒状态被拖拽,李某此时并不具备对唐某生命安全造成紧迫性伤害,唐某在家中以及在家门口被李某揣一脚后仍可以有机会躲避不法侵害,且李某属于被旁人拉扯拖拽状态,而唐某却是上前与李某扭打,此时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正当化防卫意识,有的可能是“被李某一直打后”的心态暴怒的心理。

如果正当防卫开始时间是从唐某与李某扭打时开始算起,唐某持刀与李某徒手搏斗,李某对唐某的不法侵害也达不到致命程度,不具备现实紧迫性伤害,此时唐某的行为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李某死亡。

综上,笔者对本案中对唐某反杀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持否定态度!具体情况还以法院审判为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正当防卫的否定看法并不意味着我支持不法侵害行为,只是从学理角度小谈看法,希望大众理性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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